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切实强化全州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水利部门牵头,宣传部、政府督查、法制办、国土、交通、住建、工商、信访、农业、环保、公安、旅发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州、县市、乡镇、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禁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确保已建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听证、审批并予以公告后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城建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一)采区:禁采区(禁采河段)和可采区(可采河段);
(二)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控制的采砂总量及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六)弃料复平要求。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采砂河道的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水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科学勘测和调查评价,决定是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并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下一年度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在河道采砂规划可采期和可采区内的采砂行为,如出现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等情形的,采砂业主应无条件停止采砂行为。
三、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一)推进联合执法。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国土、交通、住建、工商、信访、农业、环保、公安、旅发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日常联合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州级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或者问题严重的县市,通报政府督查、纪检或检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党纪处理或渎职处罚。
(四)规范采砂许可。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要引导、督促建设单位、采砂业主依法报批合法开采,严禁未批先采、违规许可、越权许可行为。采砂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现场监管,制定并落实现场监管方案。
四、全面开展砂场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砂场。各县市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统筹开发,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方针,强力推进砂场综合治理。
(二)取缔非法砂场。采取严格关停、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回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非法砂场进行全面整治。对必须取缔的非法砂场,严格按照水利、交通、国土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积极推进执法能力建设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建立专业化的河道采砂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加强监管执法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实施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配齐执法车辆、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现场取证设备等必要装备,推进视频监控、卫星定位、“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中的应用。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保证河道采砂管理稳定可控。各级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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