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近日制定了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计划,旨在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切实做到全州贫困人口同步实现小康。
计划提出,积极稳妥和分步推进社会保障和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逐步提高标准。各县(市)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到2018年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2019年和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精准认定对象。严格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低保对象认定,按照文件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
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要求将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市)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
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县(市)扶贫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已脱贫的低保对象(家庭)、拟脱贫但未能脱贫对象(家庭)名单及基础信息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已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尽快建立州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级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病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有效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加快建设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无缝衔接,通过“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完善低保数据信息,于2016年7月1日前实现社会救助、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加大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的有效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产业及行业扶贫等项目扶持,避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对其他识别到户的贫困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各级要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各县(市)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要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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