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州委办、州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暑期全州机关干部相对集中休假事宜进行安排。
《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全州机关干部相对集中休假。每年暑期休假时间为8月1日至20日,分两批安排轮休,第一批为8月1日至10日,第二批为8月11日至20日。轮休天数计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不含双休日)。在此期间,州委、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原则上不安排重要活动和会议。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要求则将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州党政领导班子暑期轮休方案要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备案。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分别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州委常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主要领导和州法院院长、州检察院检察长的休假,需经州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副厅级领导干部休假,经所在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报州委备案。
《通知》要求,州、县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州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交叉休假的原则,不安排同期休假。主要负责同志休假期间,要明确主持工作的领导;在休假期间,若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州、县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州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返回,靠前指挥。
《通知》强调,要科学合理制定暑期轮休方案,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州级四班子、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州直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暑期轮休方案(县处级干部应明确休假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要提前3天报州委、州政府,并抄送州委组织部备案;除相对集中安排暑期轮休外,要安排好机关干部平时的年休假。因故不能参加暑期集中轮休的,应另行安排。在安排机关干部休假时,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切实加强值班工作,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安排机关干部休假,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离家休假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个人自理;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干部职工年休假事宜。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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