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 州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州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鉴别的行为。
二、上传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程序和责任规定如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上网的其他信息由一科预先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保密审查,在审查中遇到敏感问题,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网管中心上传;二是网管中心在上传前必须再进行一次安全保密审查,如遇到敏感问题,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上传到网站上。
三、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以及“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先由草拟或制作信息的人员提出信息属性,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程序进行。
五、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六、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信息载体上有密级标识的,视为涉密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八、在保密审查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九、州政府、州政府办政府信息形成时,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十、政府办公室应定期对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十一、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