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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全面规范招商 引资合同签订行为

浏览量:2387   作者:  日期:2015/7/9

州政府法制顾问室、州招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全面规范我州招商引资合同签订行为,对各招商引资合同实行“三控一约束”。

控规划。各招商项目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按类别符合和满足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用地性质。

控供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根据当地现有产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合同中对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回报、就业贡献等内容设置必要的控制性条款,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科学合理的确定项目供地规模,用地评价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控土地用途。招商引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限制土地用途,非经政府规划调整,一律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用途的,供地方可收回,收回土地另行按规定组织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中应当约定,属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约定供地,还应当约定造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约定出让,鼓励项目上山、进园区。供地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缴纳出让金的时限和缴纳比例,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约束合同有效期。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有效期。其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凡对签约后不在约定时间内开工的项目,实行项目退出机制。

同时,要求全州各县市政府及各州直单位,严格执行《德宏州合同管理办法》,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本次出台的招商引资合同“三控一约束”指导意见有效期时间为20153月至20203月,不溯及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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