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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9432   作者:  日期:2015/6/1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函》(云政办函〔2012144号)精神,为顺利开展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为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德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有序、合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由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州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统筹协调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加强与各县市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县市或重点领域试点先行。

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和诚信宣传工作。

专题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委宣传部、州政法委、州委文明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瑞丽海关、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法制办、州银监局、州金融办、州食药监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共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德宏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由州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人行德宏中支分管副行长担任,州发改委和人行德宏中支共同牵头组织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与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县市政府应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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