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省金融办主任刘光溪等德宏代表团的11位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了《关于探索地方金融立法研究制定地方新金融组织监管办法的议案》。据悉,这是全省首个建议制定地方金融立法的议案。
代表们认为,近年来,在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引导下,我省顺应改革发展大势,顺应经济发展及市场客观需要,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超常规发展,积极稳妥开展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探索组建交易场所,探索开展微小金融、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地方新金融组织蓬勃发展,数量增多,业务创新,覆盖面扩大,成为地方金融体系特别是县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化解到期还贷风险、解决企业调头资金难题,发展新业态拉动就业、贡献税收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代表们认为,虽然地方新金融组织发展较快,但在市场准入、发展定位、服务水平、产品创新、配套建设、风险控制和监管体制等方面没有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之监管职能的分散,造成地方新金融组织规范标准不统一,不利于民营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当前,将地方金融纳入法治化轨道十分必要且紧迫!”代表们呼吁,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尽快制定和完善地方新金融组织监管办法,强化地方金融法治化,推动地方金融立法,规范地方新金融组织发展。
德宏代表团经过调研提出,一要开展地方新金融组织监管暂行办法研究。由省金融办牵头,联合人行昆明支行、银监、证监、保监、财政、公安、商务、法制办、编办和省高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云南省地方新金融组织监管暂行办法》。二要逐步完善地方金融立法。在办法实施基础上,不断试点探索地方新金融组织发展过程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整合、提升,联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加深研究,争取于2020年制定出台《云南省地方新金融组织监管条例》,将规范地方新金融组织发展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整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要推动建立分层有序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对金融的分工领域和责任事项,赋予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的管理权。探索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完善州、市、县、区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州市县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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