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检察院近日依法对“10·27”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匡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做出维持逮捕的决定。
2014年10月27日16时20分许,瑞丽市瑞丽大道发生一起7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查明,当时犯罪嫌疑人匡某驾驶装满黄鳝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瑞丽出发,准备运往昆明。当途经瑞丽大道时,遇到从芒市往瑞丽方向行驶死者杨某驾驶的微型车,在杨某超越同向行驶的一张小轿车时两车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造成微型车内7人当场死亡的悲剧。
通过对死者杨某的血液鉴定,死者杨某血液内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31.74毫克/100毫升,事发时为醉酒驾驶。根据车速鉴定,杨某驾驶的微型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74公里/小时,匡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70公里/小时,而瑞丽大道的限速仅为40公里/小时,匡某、杨某均已超速。
根据以上鉴定,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匡某及死者杨某对此次交通肇事承担同等责任。匡某表示异议,认为不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匡某称,事发前见杨某驾驶车辆向自己驶来时,已踩刹车并鸣笛提醒,但杨某并未驶回自己的车道,而是向其右边打了一把方向盘,其见状便往自己的左边打了一把方向想避免,而杨某突然也往其左边打方向,才导致两车相撞。
经过复议后,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了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瑞丽市检察院以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议结果为依据,对匡某做出了维持逮捕的决定。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