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姐告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德宏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及责任体系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州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全州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政府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州人民政府成立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主 任:马 闻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俄 吞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雪斌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云山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委外宣办主任
黄国荣 州安监局局长
谢大鹏 州发改委主任
吕泽霆 州法制局局长
张益伟 州教育局局长
杨长林 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谷忠寿 州民政局局长
刀保信 州司法局局长
王东锋 州国土局局长
蔺汝健 州住建局局长
刘子明 州规划局局长
李舟宇 州商务局局长
闫信统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刀承煜 州农业局副局长
杨 杏 州卫生局局长
彭文才 州旅游局局长
钱 强 州广电局局长
李本泽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黄春伟 州工商局局长
龙 晖 州国税局局长
孔 亮 州地税局局长
李维新 州质监局局长
王 俊 德宏路政支队支队长
高尔朴 德宏总段党委书记
李君川 团州委书记
王 平 瑞丽海关关长
秦国苍 德宏交通运输集团总经理
陈 黎 州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盛 杰 德宏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杨 凡 德宏供电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局杨长林副主任兼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完善州、县、乡、村四级预防事故体系。
2.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严格目标考核,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就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要进行约谈外,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州通报批评。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跨区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明确相应的事故调查、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组织形式。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试行)》的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3.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农机监理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并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各级政府要投入专门建设经费,用于更新相应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宣传教育,逐步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确保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等部门机构设置、编制、人员招录与新形势下的工作相适应。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本单位、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达到适当比例,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整改等。
(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1.严格交通安全评价和验收。各县市要开展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开通前的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通车安全验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审批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施工方案以及通车验收前,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小区、商场、医院等大型建筑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对配套停车位未达到国家要求设计标准的,不予施工许可,不按要求施工的,不予竣工验收。城市主干道不允许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其余城市道路确实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当由公安部门牵头,住建、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依法进行审批。
2.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逐年增加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1)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科学、规范、合理规划并增设停车场。
(2)新建或改、扩建城市道路时,投资方要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各类交通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同步将各类道路交通控制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并安装到位。以上两项建设在施工前必须将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
(3)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各类交通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交由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管理使用,各级政府应当将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在原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以及各类交通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设,建设施工前,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征求同级经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方能施工。
(5)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解决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姐告中队、梁河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的无营房问题。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加快农村乡镇交警中队及农机站基础建设,积极立项,力争在3年内逐步解决我州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轩岗中队、勐嘎中队,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盏西中队、那邦中队,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子中队,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弄岛中队的营房建设问题;在5年内新建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旧城中队、弄璋中队,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勐约中队,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芒东中队,逐步解决农村乡镇交通安全失控失管问题。要将农村乡镇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工资按照云南省最低劳动用工标准(含5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要进一步加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力度,强化统筹城乡公交发展,通过争取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的方式,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交。
4.加强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要配套设置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及编制,把营房、办公场所及执勤执法等配套设施建设一并纳入规划和建设,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确保机构及编制到位、建设资金到位、政策执行到位。要在2013年底前解决龙(陵)瑞(丽)高速公路和瑞(丽)陇(川)高速公路两条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的机构及编制问题;在2014年底前解决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芒市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瑞丽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兼管瑞(丽)陇(川)高速公路)的执勤执法营房问题。要加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建设,为高速公路急救、抢救、施救、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道。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67号),每年组织开展1次道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治理意见,进行任务分解,实行政府分级行政督办、重点路段挂牌督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道路危险路段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致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体系
1.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经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2)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一是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运制度。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规定;二是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积极研究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三是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强化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充分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继续强化和推行德宏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驾驶考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制度、驾驶人颁证仪式和宣誓制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溯源倒查制度、驾校培训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新学驾驶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初次领证必须举行颁证和神圣宣誓;落实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和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各部门要努力推动在德宏创办一家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大客车、大货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并在该驾校成立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中心,解决客运、货运驾驶人短缺的问题。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等级、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黑名单”工作机制,凡被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全州范围内不得被聘用。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全州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整治工作,特别要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严格审查,坚决督促有关单位清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3.强化车辆安全监管。
(1)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对有违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一律严厉处罚。工商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2)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2号令),逐步规范和加强我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同质监部门对销售未列入本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超出国家标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商家进行查处,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3)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9座以下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应制定完善定位装置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4)加强外籍机动车管理。商务、海关、检验检疫、交通、公安边防、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缅籍车辆跨境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13〕67号),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进入我州的外籍机动车、驾驶人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中缅双方友好合作和经贸往来,服务德宏桥头堡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体系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政、公路路政、农机监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严管重罚,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危及安全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深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整合乡(镇)安监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警、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公路管理员、农机管理员和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力量,创新“勤务跟着流量走,防控围绕节点转”勤务模式,切实抓好辖区赶集、周末学生上下学、节庆、婚丧嫁娶等重点时段路面监管,及时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台账,努力减少路面管控的盲区和死角,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机)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3.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建、管一体化”、“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等部门要共同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要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停车场地、泊位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应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4. 加强道路交通科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州府芒市、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要创造条件,力争在年内实现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州际、国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公安交通监控网络。其余县市也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信、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交通违法自动记录、信息查询为一体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系统和管控设备的使用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与升级改造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编制、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道路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5.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由“应急办”牵头,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民政、气象、环保、通信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建立和完善州、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预警应急机制,分级建设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应急指挥联动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高速(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开辟并不断畅通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因事故和车辆故障引发的长时间交通堵塞。
6.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互助和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配套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实施救助的职能,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公安、司法、财政、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五)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要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按照“全国交通安全日”、“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月”的要求,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德宏州春(秋)季学期校园安全周方案》(德办发〔2011〕26号)要求,坚持开展“校园安全周”活动,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课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利用乡村综合文化站(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重点工程,把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前移到村组、学校,将交通安全宣传的文字、声音、图像送到广大农村,努力提升广大农村群众和驾驶人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措施办法,统筹推进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211号)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本《实施意见》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对在贯彻实施本《实施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推广丘北经验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推进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