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行业类别执行。
三、每年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预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事故勘察、疑难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
待国家和省出台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后,以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为准。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1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五、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