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日前发布《德宏州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州各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步伐,有效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维护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三制四有七统一”为基本内容的村级卫生管理体制,将乡村两级卫生服务融为一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个制度即:全面推行人员聘任制、补助浮动制、社会保险制。
“四有”标准即: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
要按“七统一”规范管理村卫生室:
统一机构建制。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设置由各乡镇政府制订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核批准,县市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
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所)的行政事务、人员聘任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新农合工作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任、续聘的重要依据。
统一人员集中办医。对行政村卫生室实行集中办医,合并诊疗。意见要求,各县市2013年内要对20%以上的卫生室实行集中办医,2014年要达40%,2015年达60%。
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统一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技术档案。卫生室要统一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药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招标、网上采购,按照药品注册要求,严格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所)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采购任何药品和卫生材料、不得加价销售基本药物纳入对村医的综合考核指标。
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所)必须严格执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意见还对绩效考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全方位做好服务工作。要求各县市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