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针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打击力度的提案》(第176号提案),州公安局认真组织调查研究,与政协委员面对面沟通协商,形成正式文件《德宏州公安局关于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德公复〔2019〕9号)向政协委员本人进行答复,并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和州政府督查室,经征询意见,政协委员对州公安局面商及答复表示非常满意。
德宏州公安局关于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内容如下:
德宏州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认为两位委员的建议结合当前我州农村治安实际,指出了制约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州公安局及时成立由党委委员、副局长任组长,治安支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治安支队成立“打击整治工作专班”,针对两位委员的提案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偷盗基本情况和特点规律,初步制定了工作计划。
一、我州农村盗窃违法犯罪基本情况
全州公安机关接到涉及农村盗窃警情的盗窃对象主要包括:玉米、草果、坚果、石斛、蜂蛹、树苗、草烟、蔬菜、稻田鱼、牲畜、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农作物、养殖物和生产生活用品。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群众对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农村群众对美好生活持续奋斗的动力,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成为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产业脱贫的“绊脚石”,广大农村群众对盗窃违法犯罪深恶痛绝,打击整治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刻不容缓。
二、我州农村盗窃违法犯罪规律特点
(一)被盗窃物品范围广泛。从前期走访调查、翻阅破获案件和接到的报警求助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来看:农村地区被盗物品存在范围广、品种多、跨度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没有特定的盗窃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价值相对较小、相对普通的农作物,盗窃后容易出手销赃或者与自己种植的农作物混合,不易被群众发现怀疑发现、不易被分离认领;二是价值相对较大的、具有明显特征的动物,比如鸡、牛、羊等,盗窃的此类物品需要及时、秘密销赃出售,需要一定的运输工具,作案过程一般需要分工合作,具有一定的团伙性;三是价值相对较大,容易藏匿、不易被发现的物品,可以暂缓出手销赃,如电视机、发电机、摩托车、电单车等生产生活用品。
(二)作案人员不特定。农村盗窃案件人员组成复杂、各类人员相互交织作案,具有不特定性,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有组织惯偷类,此类人员长期以偷盗维持生活,采取临时邀约方式或者由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实施盗窃,具有一定的领导者、策划者或领头者,以吸毒人员、嗜赌人员、无业人员、好吃懒做人员组成,流动性较大,经常流窜作案;二是单独作案惯偷类,此类人员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或者经济基础,并无不良恶习,在平时生产生活中养成了偷盗的习惯,喜欢不劳而获、嫉妒心强,基本在居住地生活;三是顺手牵羊类,此类人员平时并无盗窃恶习,但贪图小便宜,在生产生活中养成了“顺手、顺带、顺捞”的习惯,喜欢在田间地头盗窃别人劳动成果与自己的进行混合,增加自己的劳动产量。
(三)销赃出手渠道多样。便捷交通运输和移动通讯条件,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在销赃上创造了有利条件,盗窃人员根据所盗窃物品特点采取“多方式、多渠道、错时段”等方式进行销赃,甚至直接作为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源。一是错时销赃,采取及时销赃、暂缓出手、囤积待机等多种方式错开被盗群众关注时段进行;二是运输渠道多样,根据盗取物品质量、体积大小,采取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面包车、货车等多种交通工具转移被盗物品进行销赃;三是被盗物品收购点“点多面广”,盗窃违法犯罪分子出售的被盗物品价格往往比市场价格较低,滋生了相对固定、隐藏的收购人员,藏匿在各个场所、行业、区域,且流动性较大。
(四)流窜作案比较多。由于盗窃行为的随意性比较大,谁发现盗窃目标,谁就进行联系盗窃,并且运用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进行盗窃,因此盗窃流动性大,盗窃地点不固定,跨地区作案严重。
(五)作案时间多在夜间。犯罪嫌疑人遇到合适的盗窃对象,经过踩点后,就召集共同作案人或者单独行动,一般在白天进行预谋,晚上到目的地进行作案,故夜间盗窃案件高发。
三、我州农村盗窃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一)农村安全防范设施薄弱,群众安全意识不强。一是政府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方面欠缺,受到财政能力影响,有的村寨至今尚未在重点道路、交通岔口、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系统;二是农民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朴实淳朴的农民群众习惯了“日出劳作、日落而归”的生产生活模式,白天基本在田间地头劳作,有的家里只是简单上把锁、有的只是关上门,防偷防盗意识不强;三是农村家庭建筑设施简单,收到经济能力和生活习惯影响,农村家庭并不像城市小区都是“高墙围栏、铁门监控”,只是简单设置木门、土木矮墙,盗窃犯罪分子容易潜入潜出。
(二)社会管理不到位,销赃渠道没有堵住。盗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绝大多数的盗窃不法分子均面临着销赃获利,而且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或者为了二次转卖获利,收购物品不问来源,甚至明知是被盗物品依然收购,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盗窃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警民沟通不畅,打击力度有待提高。一方面,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农民发现被盗后,不是保护好现场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自认倒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涉案物品后,还要发出认领物品通知来寻找盗窃案的受害人,有的案发多天后,发现被盗物品确实找不到或者在查找无望后才选择报案处理,而案发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早已被破坏殆尽;另一方面,受到警力紧缺制约,派出所收到报警后只是出警初查,事后还需移交刑侦部门侦办,刑侦部门面临着“案件多警力少”的困难,面对农村涉案价值不大的盗窃案件难以全力以赴侦破,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
(四)调查取证难,价值认定难。一是多数农村盗窃案件,作案人员流动性较大,接到报警后民警到达后案发地时,案犯已经逃离;二是农民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只要不是偷盗自己的物品,目击人或者知情人多数不愿意作证指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涉案价值难以鉴定,特别是农作物,群众只看得出自己的物品被盗,具体被盗了多数、价值是多大,受害人自己也说不清楚,案件定性、涉案价值认定存在诸多困难。
(五)盗窃犯多是累犯惯犯,反侦查能力强。在农村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多是一些累犯或者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事实;有的虽然供述了部分犯罪,但避重就轻;有的虽然供认了同案犯,但是拒不说出真实姓名,使得其身份很难予以固定,如果其供述的同案犯没有固定的住所,很难予以查实和进行抓获。
四、适用盗窃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五、下步预防和打击农村盗窃违法犯罪工作措施
全州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聚焦民生关切,对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整治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工作扫清障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层面成立专门的“预防打击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领导专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全力组织推进农村盗窃违法犯罪活动预防整治工作;二是组织开展农村地区综合治理,有力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全面治愈农村地区顽疾;三是以打开路,强化农村盗窃案件侦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盗窃分子的嚣张气焰,力争侦破一批农村盗窃案件、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收戒一批吸毒重点人员;四是联合组织部门进一步强化基层“村两委”组织建设,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鼓励广大农村群众与盗窃不法分子作斗争,把“防盗反盗”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约束,及时做好涉盗人员帮教处理工作;五是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加强农村安全防范基础设施投入,力争在重点区域、部位、通道上安装一批视频监控系统;六是开展农村“防火防盗”、“拒赌拒毒”等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有力提升广大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感谢政协委员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公安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州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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