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局对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58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德宏州公安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针对德宏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在芒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第58号建议),州公安局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由分管局领导率治安支队负责同志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于2018年5月11日形成正式文件《德宏州公安局对德宏州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德公复〔2018〕3号)递交人大代表本人,并抄送州人大选联工委和州政府督查室。经征询意见,人大代表对州公安局面商及答复非常满意。
德宏州公安局对德宏州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内容如下: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经向州政府法制办咨询,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或规定,应先向州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同意,再由相关职责部门撰写草案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后,交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同时一并提交出台本政策或规定的可行性报告,经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再报州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是否通过。
出台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或规定,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环保的需求,德宏州公安局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提请州政府出台城市禁放或限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依法、安全、环保”的燃放新理念,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贪大图响”、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杜绝违法燃放、危险燃放等行为,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文章来源:州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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