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恒、张帕旺、张永生、沈金洪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妥善处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国有资产遗留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州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你们提出的建议,明确1名局领导牵头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地籍管理科)具体负责办理。工作人员及时与州国资委对接会商,了解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为妥善处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国有资产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根据罗XX等8人与原州经济委员会签订的
《共建协议》,罗XX等8人拥有该房屋一、二层50年的使用权,并获得期限50年的房产证明,《共建协议》赋予8人的房屋使用权益至今得到有效保障。
三、目前,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德宏州宏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属国有资产。州人民政府原对州经济委建房事项的批复、会议纪要及《共建协议》并未明确要对该土地产权进行分割出让,罗XX等8人除缴纳约定数额的房款外,也未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因此,罗XX等8人现提出办理土地产权的要求属原商定权益已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新提出的产权分割出让要求。根据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罗XX等8人需按照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程序办理,首先向现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提出分割出让要求,若德宏州宏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研究同意,可由该公司报州国资委审核出具意见,再通过州级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四、若现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德宏州宏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不同意出让,则不可办理。同时,罗XX等8人的50年房屋使用权益将继续得到保障,直至到期为止。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5日
文章来源:州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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