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号建议“关于放宽乡镇干部职工在农村建房贷款”的建议,我中心已收悉,经研究,我中心对该人大建议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了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我们相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农村自建房,只要手续完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要有抵押物(房产证、土地证在城区范围内)或者住房公积金互保,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但是住房公积金是广大干部职工的血汗钱,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担保”。你提出“以本人工资为抵押按期还款”的建议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相符的,工资只能作为信用贷款抵押,不能作为住房贷款抵押,我们的政策都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政策再怎么放宽也不能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不可能取消担保,也不可能取消抵押物。
目前,我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方式有:
1、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是用本州内房地产权明晰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借款人用所购期房作为抵押,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的住房贷款。
3、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是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名或多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相互实行担保的贷款,不必用房产作为抵押的一种形式;但实行互保后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希望你们能够理解相关政策,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该提案办理过程中,我中心主要负责人已就办理事项通过电话、微信与提案人协商并做好了答复工作(因为提案人在北京学习)。
文章来源: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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