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有关知识宣传
为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2008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养子女办理程序
一、向福利院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者需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需年满30周岁以上。
2、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无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
3、提供夫妻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收入情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住房条件。
4、提供夫妻双方辖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及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各一份。
5、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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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