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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有关知识宣传

浏览量:3230   作者:  日期:2020/12/3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有关知识宣传

为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20089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41之前,私自收养非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办理收养需提供的材料到德宏州社会福利院办理孩子的档案、签订领养协议等手续,再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00941以后,公民捡拾弃婴,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需要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申请。

  

收养子女办理程序

一、向福利院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者需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需年满30周岁以上。

2、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无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

3、提供夫妻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收入情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住房条件。

4、提供夫妻双方辖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及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各一份。

5、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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