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我州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医保〔2020〕8号)和州委书记赵刚同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批示精神以及1月22日全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两个确保”
全州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的有关部署,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经办人员,简化经办程序,保证春节假期及应急期内经办服务不间断。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不折不扣落实特殊报销政策
在应急期间内,执行以下临时特殊报销政策:
(一)保障人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综合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预拨资金支持医院及时救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拨一定资金给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保障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减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
(五)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在本省救治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在省外救治的,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报销,个人垫付费用有困难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六)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医保经办机构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结算,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年底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总额控制额度。
(七)保障药品供应。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确保用药需要。
(八)支持疫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九)做好宣传服务。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动,重点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做好特殊报销政策的宣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的人群要强化服务、及时报销费用。
(十)做好动态监测评估。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2020年1月31日起每周五上午9:00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详见附件)。
各县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瞿生喜,0692-2923766,0692-2949166(传真),15368670162;德宏州财政局社保科唐恩良,0692-2128804,18908821678。
附件: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附件:
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本期时间 上周五(日期)0点 本周四(日期)24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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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本期结算人数 |
本期医疗总 费用 |
本期基本医保支付 |
本期大病保险支付 |
本期医疗救助支付 |
本期应由个人负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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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病例 |
本州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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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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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外就医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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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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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病例 |
本州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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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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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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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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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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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人:
填表说明:1.住院患者不需每日填报,仅需于出院结算时填报。本期填报截止时间为周四24点,起始时间为上周五0点;2. 本表于每周五上午10点前报省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处;3.第一次填报截止时间1月30日24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4.请各级医保部门及时沟通卫生健康部门,随时掌握住院人数、门诊人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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