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德宏州林业局关于<德宏州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林业局,州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2009年我局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瑞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建筑物补偿费用进行测算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58)文件要求,制定了《德宏州林业局关于<德宏州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林字﹝2009﹞29号),目前龙瑞高速建设项目已竣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州林业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将《德宏州林业局关于<德宏州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林字﹝2009﹞29号)文件予以作废。
德宏州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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