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核心内容、有效期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4月2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0日州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将文旅产业作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打造,德宏文旅产业发展步入新时期。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工作程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实施办法》共28条,围绕《条例》细化落实要求,聚焦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强化政府责任、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确保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核心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保障。明确州县两级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立档、传承实践、活化利用等方面,确保《条例》第二十九条落地。
(二)明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条例》第六条,明确文旅、财政、教体、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保护合力。
(三)加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认定与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九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评审认定程序,明确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如丧失国籍、弄虚作假等),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
(四)突出意识形态安全。《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州级、县级非遗传承人须为中国公民,第十五条明确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调查、采访,防范文化安全风险。
(五)推动活化利用与融合发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支持开发特色文旅项目,支持合理利用,禁止歪曲贬损。
四、《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实施办法》属于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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