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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说明

浏览量:5554   作者:  日期:2025/5/20

《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由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24114日、2025314日两次在德宏州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反馈意见如下

两次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58条,其中合并相同建议意见后采纳9条,不采纳9条,无意见建议39条。

第一条《实施细则》第四条建议将协调通信运营商配合网信部门、公安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查处职责调整到州通管办。

研究情况:采纳,已将职能职责划至州通管办

 

第二条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发现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查办”,修改为“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核实查办”。

研究情况:采纳。

 

第三条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价格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研究情况:采纳。

 

第四条请同时参照《德宏州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落实相关审查程序。

研究情况:采纳。

 

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税务、商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企业和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研究情况:采纳。

 

第六条在明确具体开展业务县、市后,先征求该县、市意见建议,了解该县、市已注册网约车公司和拥有车辆情况与市场供需关系,考虑能否继续新增平台公司和投入运营车辆的情况,再决定审批事宜。

研究情况:采纳,《细则》最终送审稿第八条明确企业经营区域为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

 

第七条建议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平台公司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部分,补充“严查严处网约车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内容。

研究情况:采纳。

 

第八条针对《细则》第八条建议,经营区域为本州行政区域内。

研究情况:采纳。

 

第九条第一章 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网约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引导车辆所有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报废,并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监督。”

研究情况:采纳。

 

第十条建议贵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申请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在本地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建议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完成税务登记。

研究情况不采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由申请公司先明确拟开展业务具体县、市。

研究情况:不采纳,《细则》最终送审稿第八条明确企业经营区域为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车辆经营区域由各县(市)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企业),是指依托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或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聚合平台。

研究情况:不采纳,此项内容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表述。

 

第十三条建议补充新增聚合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明确聚合平台应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研究情况:不采纳,20234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对聚合平台在资质审核、经营行为底线、亮证亮照、数据传输、司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十四条针对《细则》第十条建议,凡网约车平台在州市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及事务,一律由平台公司的州市机构负责,对平台设立的服务机构,要求具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必要的县区负责人、安全管理和客服岗位人员。

研究情况:不采纳,《细则》第十条已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针对《细则》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在德宏州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前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4年,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研究情况:不采纳,车辆准入标准为考虑车容车貌车况,旨在保障车辆性能和乘客乘坐体验,确保网约车服务的安全性与舒适性。

 

第十六条针对《细则》第十三条:建议删除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研究情况:不采纳,该责任限额标准是基于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稳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所确定的。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若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过低,将难以有效覆盖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需求 ,乘客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纠纷。从行业规范与管理角度,明确且统一的责任限额标准,有利于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监管,也进一步考虑平台的赔偿风险,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针对《细则》建议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德宏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德宏州行政区域。

研究情况:不采纳,《细则》第三条中已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细则第十三条(四)项修改为:车辆所有人与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服务协议(合同)后,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其所有人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研究情况:不采纳,第十三条仅为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应该符合要求的条件,不需明确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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