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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6〕3-02号(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

浏览量:4976   作者:  日期:2026/2/1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3-02

 

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7T3106

法定代表人:杨宝芳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南京里村公所岗雷村7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10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对自动监测NO示值误差考核,标气浓度为271mg/m3300s后分析仪显示为289.77mg/m3,数采仪显示为286.75mg/m3,查询分析仪校准设置,量程设置为NOX量程0-500mg/m3,标气设置为NO标气,上传平台NOX数据为NO数据,未设置转换系数1.53NO转化为NOX

2.20251022日现场开展手工监测,从1051分至1212分共开展6组气态污染物监测,SO2平均值为25mg/m3,比对同时段自动监测设备中二氧化硫数据,SO2平均值为64.75mg/m3,结对误差为-39.75,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允许的绝对误差±17mg/m3的规定。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51022日、202511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改建项目现场检查时的生产及执法监测采样、比对等情况。

2.证据名称: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瑞丽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瑞丽市宝芳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杨宝芳)、现场负责人(任荣仙)、EMS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杨宝芳)、现场负责人(任荣仙)、EMS运维人员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208号);(提取时间:20251030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SO2实测平均值为25mg/m3

5.证据名称: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202510221051分至1212分的分钟数据报表(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202510221051分至1212分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SO2的平均值为64.75mg/m3

6.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比对允许的绝对误差范围为±17mg/m3

7.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判别标准。

8.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重点管控单元

9.证据名称:《关于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证据名称:《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员工名单》2份、营业收入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1127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宝芳页岩砖有限公司现从业人员共39人,20<从业人员<300,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25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2号)告知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25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2号)以及202625《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设置转换系数1.53NO转化为NOX,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2.监测数据误差(结对误差为-39.75,超过允许误差±17mg/m32倍以上),裁量等级5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不适用);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适用)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整改),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影响,不适用);4.经济承受度(20<从业人员(39人)<300,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四、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2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实施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运行、维护、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瑞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国平

电话:0692-4129636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安路37(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邮政编码:6786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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