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张宗堂)公共科目笔试后,公务员招考工作还将进行面试(根据招录机关需要,部分职位还有专业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据介绍,各招录机关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3倍至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招考职位没有人员通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或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时,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进入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将通过人事部网站公布。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
面试的组织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前,招录机关将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盖章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或者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核对。如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时,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2007年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中全面推行面试考官持证上岗制度,各招录机关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考官持有考官证书,其中担任面试主考官的,必须持证上岗。
对于报考人数较少、公共科目笔试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公开调剂,确保这些职位录取到合适人员。
体检和考察工作都由招录机关负责。对于体检工作,招录机关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按照规定,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者,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而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也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将成立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的考察工作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考察意见。
背景资料: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张宗堂)建立人才考试录用制度是党和国家在干部人事制度上革除陈规、锐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
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干部录用主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组织调配安置退伍军人、从社会上有计划地吸收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这种方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弊端:用人制度不健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选才视野局限于较小的范围、选人用人缺乏客观标准,用人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要健全包括招考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并提出:将来很多职务、职称,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用或授予。
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考试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逐步开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
1994年6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随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又制定下发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形成了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等诸多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之后,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又分别提出了“完善”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至此,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
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6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垂直管理系统连续13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录用公务员45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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