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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保密局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49号)
录入时间:2008-03-25 09:27:30    作者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08〕49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保密局

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鉴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预先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保密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以及“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先由草拟或制作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提出信息属性,经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审查机构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该记载的其它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八条 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依据是:《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信息载体上有密级标识的,视为涉密信息。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审查,按《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保密部门收到对是否公开不能确定的信息进行审查确定的申请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时,应在原期限未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形成时,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或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51施行。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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