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07〕17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
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己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属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年时,根据省级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
六、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接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题调研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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