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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07]177号)
录入时间:2007-09-19 15:32:14    作者

 

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07〕177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级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民生重于泰山的观念,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创新思路,改进方法,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县市政府的职责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级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民政府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

(三)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

州政府成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余 州政府副州长、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赵 敏 州政府副秘书长

赵兴倬 州安监局局长

徐云春 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方桄明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天积 州交通局副局长

高尔朴 芒市公路总段段长

曹明发 州农业局副局长

王明山 州旅游局局长

哏留兴 州监察局副局长

王根顺 州教育局局长

赵兴海 州卫生局副局长

于江辉 州建设局副局长

赵卫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张绍旺 州质监局局长

黄丽云 州法制局局长

王 剑 人保财险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总经理

秦国苍 州交通运输集团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徐云春兼任。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 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 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 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公路部门: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三、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一)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

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

(二)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

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营运车辆、驾驶人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或一次超员20%以上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违法、肇事地交警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后,在3日内填写《云南省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抄告通知书》或《云南省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抄告属地交警大队和同级安监、交通部门,属地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抄告通知书后,要根据驾驶人违法情况组织17天的复训,并组织进行复考(复训、复考及相关收费内容,由交警支队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客运车辆。要督促落实营运车辆安装GPS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用GPS系统对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2007184号)要求执行,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装工作,协助运行使用,调取GPS系统监控记录,并对监控记录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和州公安局负责对全州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公路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和州公安局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农业部门要全面实施对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的“户籍化”管理制度,加强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的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严格农村地区机动车的安全检验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要抓紧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降低农村客运成本,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民群众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各县市要有效整合各种资源,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交〔2006178号),进一步落实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公安派出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分析通报辖区交通安全情况,提出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积极推动本辖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加大辖区道路行车秩序的整治力度,指挥疏导交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辖区客、货运输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完善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基础台帐,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报废和驾驶证申领、审验等手续;四是坚持“专群结合、多警联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整合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和驻村警务室、乡镇治保会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等力量,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时段,防止辖区道路交通漏管失控现象;五是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结合警务区域划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辖区内的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机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辖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调研分析,为下一步省级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推开作好准备。

(五)依法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各县市政府要构建多部门联合整治交通秩序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区域和多发时段,强化路面巡逻管控,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行驶、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超载超员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结合辖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堵点、交通乱点等实际情况,联合安监、交通、农机、工商、宣传等部门实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净化交通环境。

(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8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交通安全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宣传工作方式,充分借助现代信息传媒手段,积极探索交通安全宣传新途径,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宣传措施,转变宣传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农村治保员以及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继续深化“五进”宣传内容,力求在交通安全宣传方面不断突破创新,取得实质性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奖惩,严格责任倒查

(一)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力度

州政府将成立工作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动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责任倒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将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实行分级负责倒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由州安监局上报省安监局,由省进行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5人至9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安监局牵头组成倒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4人的,由州安监局督促县市组成倒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奖惩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切实把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确保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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