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06〕310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州级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
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有效的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由于州级财政困难,近几年来不能按规定的比例预算医疗保险费,造成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困难,随着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和工资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大了财政的压力。鉴于近几年来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并且州本级从今年开始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州级财政供养人员负担医疗费的能力有较大提高。为保障州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从州级财政困难的实际出发,合理分担财政与个人基本医疗支出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以2006年初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核定。
二、在缴费基数核定后,划个人账户的比例、个人住院应承担的比例、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不变。
三、在州级住院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州财政负责保底承担。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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