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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从事艾滋病治疗工作岗位医务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的通知 德政发〔2006〕279号
录入时间:2006-11-07 09:31:14    作者

 

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06〕279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从事艾滋病

治疗工作岗位医务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州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艾滋病病人发病高峰的来临,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任务异常繁重,为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从事艾滋病治疗工作医疗人员的关心,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德宏州人民政府200691召开第32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州县市乡镇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科从事艾滋病治疗工作岗位的医务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全州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科从事艾滋病治疗工作岗位的医务人员工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二、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州直医院由州级财政负担,县市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由县市财政解决。

三、州直医疗单位传染科从事艾滋病治疗的医护人员数由州卫生局和州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人数由各县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严格执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决议》(20051230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五、自200611日起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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