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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手续
录入时间:2006-11-10 14:37:47    作者

    一、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二、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三、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四、职务发明请求减缓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部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六、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向代办处一并请求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及年费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之前提出。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专利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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