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拆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行政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德宏州水利局防汛抗旱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