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卫生监督支队办事程序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经办人员不在场时,应帮助其与经办人员联系,直至按程序办理,经办人员外出时也应帮其联系,约定办事时间和地点,不得一推了之,不得以一句话“人不在”“你下次再来”打发管理相对人。
二、限时办结制。
(一)、申办行政许可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五)、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德宏州卫生监督支队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行德宏州国家公务员“十条禁令”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十不准”制度。
二、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各科室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执法,实事求是。遵守卫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法定程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接待群众咨询、办证或投诉等事项的卫生监督人员,要对来人来电所办事宜全程负责,逐项落实,直到所办事情终结为止,及时给予相应的回复解答。
五、严格执行各类卫生许可的审查程序和时限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资料及现场审查合格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六、及时调查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食物中毒、爆发疫情、环境污染、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接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严格按处理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七、打劣扶优制度。对举报的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地下加工点,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
八、收费减免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岗再就业从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卫生许可工本费、卫生学评价费等方面进行减免。 九、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被省卫生厅评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能自觉遵守卫生法律和法规,无违法行为发生的,卫生监督机构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年监督监测不超过两次,用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和提高社会诚信度。 十、推行以人为本的文明、热情、规范服务。对待服务对象不准生、冷、硬、顶、推。要以服务对象利益为重,为其提供各种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问题不准简单地用“不知道”、“不清楚”的词语推诿,必须及时落实解决办法,尽最大努力让群众满意而归。凡违反规定者,严肃查处有关科室与个人。
十一、行业标准、岗位规范
(一)行业标准:着装整齐,举止庄重;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有问必答,准确明了;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强压购买任何物品,办事规范。
(二)岗位规范:咨询解答,热情耐心;细致审核,一次说清;不拖不卡,信守承诺;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依法监督,严守程序;优质服务, 方便群众;受理投诉与举报公正处理。
十二、行业禁令
(一)、严禁收受被监督单位礼品、礼金。
(二)、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增减收费项目和多收费、乱收费。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
(四)、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严禁泄露被监督单位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资料秘密
凡违反禁令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投诉电话:0692-2106270
投诉信箱设在德宏州卫生监督支队单位大门靠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