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平定
(一)办理机构:各级民政部门
(二)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三)评残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州民政部门审查。
4、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办理机构:州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退役士兵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原征集地(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2、退伍义务兵报到时应持下列证件: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凭安置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住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凭部队党团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市)委组织部或团委办理转接组织关系手续。
3、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办理公证手续,发放政府一次性补助金及档案人事代理工作。
4、组织好符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进行的“双考”安置,根据“双考”成绩以及省、州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实施择优选岗安置。
5、退役士兵凭安置办开出的行政介绍信,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6、安置办对退役士兵报到情况进行了解,在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及时进行安置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格逐级上报。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一)办理机构:州县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州县民政局军休所、点
(二)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号以及省、州有关政策规定。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省民政厅安置处下达我州的接收安置任务,审查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2、州安置办向移交单位发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通知书》,移交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由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派员携带安置对象档案、安置通知书、户口、粮食和组织关系等有关资料,与安置部门、安置对象“三见面”统一意见后,审核有关材料、经费结算,办理交接手续。
3、军队离退休干部持管理办公室开出的介绍信,到州、县干休所(点)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