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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
录入时间:2007-09-15 17:22:41    作者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全军无委办公室: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用频率资源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有限的频率资源越来越紧张。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部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无线电台(站)、网时,未对频率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过长,不利于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了提高频率利用率,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适应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国家对频率的停用规划和调整,必须对频率的使用期限做出适当规定。现将有关频率使用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批准设立无线电台(站)、网时,必须同时规定频率的使用期限;

频率的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0年。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设台频率的使用期一般为 6个月,不得超过 1年。

二、在本通知前业经指配的、未规定使用期限的频率,原指配机构应结合无线电台站核查或年检、复查等工作,根据业务类型和台站工作情况,最迟在 2000年年底前重新明确频率使用期限。

三、已经指配的频率,无正当理由 2年不使用的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原频率指配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二 ○○○年 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 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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