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
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作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规定,现将州政府法制局正在审查的《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11年7月10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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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州战略,引导、激励全州各行各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围绕一个目标、两个重点、三个基础、四大产业、五大战略要求,进一步增强我州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州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我州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和旅游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州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州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州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州质量管理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非制造业企业或组织1个),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宏州质量兴州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州质量兴州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州办)承担。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州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州政府提报州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州监察部门参与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兴州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州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州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志。
第十条 在开展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州和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标准化和计量基础工作扎实,实施先进科学的质量工程方法,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州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获得州、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州质量管理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州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州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德宏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际标准制订。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七条 为保证德宏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订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德宏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工作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前,由兴州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的申报须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州、县(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兴州办受理。兴州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兴州办随机抽取德宏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库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兴州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兴州办根据初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报兴州办。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德宏州实施质量兴州战略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决定,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州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德宏州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州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给予每个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资金奖励,同时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九条 州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州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州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兴州办可提请州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承担州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兴州办会同州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在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兴州办提请评委会撤销其州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一是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二是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三是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四是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七条 州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德宏州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州政府质量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质量兴州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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