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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第12号)
录入时间:2009-01-21 18:23:23    作者

登记编号:德府登56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12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自2009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二十一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

为建设德宏良好的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防止贷款抵押资产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德宏州贷款抵押资产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或房产作贷款抵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

二、水电站在建工程和建成后的水电站全部资产(含电站厂房、机器设备、引水隧洞、引水明渠、大坝工程等)作贷款抵押,向德宏州水利局办理贷款抵押登记。

三、贷款银行、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时,应向本通知规定的抵押登记单位出具是否就该资产已向其他部门办理过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2008年11月4日发布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9号公告《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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