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内外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直接投资方式,在我州创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投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管理、服务及优惠办法。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鼓励采用BOT、BT、TOT、加工贸易等形式在州内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咖啡、柠檬、坚果、竹子、核桃、油茶、番麻、西南桦、石斛、遮放贡米、德宏奶水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罗非鱼等以种植、养殖为重点的德宏特色生物产业;
(二)水能电冶、外贸加工、化工建材、珠宝玉石、旅游文化及旅游商品;
(三)现代食品工业、现代特色家具和中低产林改造的木材综合加工等产业;
(四)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民族医药、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五)金融、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六)有助于推动我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投资实行分类分行业管理。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由州县(市、区)招商局负责协调服务,州内投资由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投资前的服务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投资者投资决策前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咨询服务;
(二)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鼓励投资的规定;
2、德宏州重点支持、鼓励投资行业目录;
3、拟投资地的城市规划及规划条件;
4、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办事指南;
5、其他投资者需要的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提供可行性研究中所需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的非涉密情况或数据资料。
第九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履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投资者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为外来投资项目申报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协助投资者办理投资申报相关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涉及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环境保护、农业及文化旅游、我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及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九号)规定的外来投资教育、文化、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按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无基准地价的,出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四条 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成本。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
(一)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价格供地(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耕地开垦费及上报审批手续费);
(二)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五项费用总额供给,其他费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但租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涉及项目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林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相关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 兼并、收购州内企业,涉及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需要保留划拨土地供地方式的须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七条 投资除娱乐、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产业链长、能给当地财政和农民带来较大收益的投资项目,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为基数(不含地价),每增加20万元按该宗土地纯出让金总额给予10﹪的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三)对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计划应该完成时限满两年后,固定资产投入仍达不到规定的,将另行评估地价,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时的各项优惠政策,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原价收回。
(四)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五)对享受了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优惠前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和州外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
(二)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由投资者选择招标代理企业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并到州建设局备案后,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投资者自用的项目,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自主选择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投资者自主决定符合资格要求的技术队伍。评价结果免于审批。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新规定。
第五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到我州投资的企业,凡符合国家、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营业税
(一)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国外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州级出口创汇型企业、州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期可再延长2年。
(二)投资德宏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生产型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的30﹪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项目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第三年到第五年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企业,用利润在德宏州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可按用于投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州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投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从达100万元当年起,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幅达1﹪至50﹪的,受益同级财政按超上年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幅达50﹪以上的,受益同级财政按超上年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于德宏州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按程序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德宏州境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及城建税全额扶持。
(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五)凡兼并、收购州内企业,并开展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新增技改或创新一次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量部分按不同年度不同比例给予返还。生产经营第一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第三年按20%奖励。
(六)投资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机械制造、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项目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给予奖励。
(七)凡同时享受第五章财税扶持政策下两条及两条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适用“已给予的扶持资金不重复计算其他扶持”的原则,即计算扶持资金的依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应扣除已按其他扶持政策给予的扶持数额。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生物产业、旅游文化等项目和对我州经济增长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的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贴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德宏州重点发展的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旅游文化、旅游商品、冶金矿电、化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的,州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八条 凡在德宏州新办的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德宏州、县两级政府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第二十九条 凡在德宏州新办的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州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州县(市、区)投资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资料不齐全的,由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列出差缺清单。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州、县(市、区)政府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供给,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本地企业收费标准对待。
第三十一条 在德宏州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入州内的城镇区域;企业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德宏。
第三十二条 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行家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提供企业材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有效签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由投资所在地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章 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引荐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形成人人参与招商引资的氛围,对投资除娱乐、房地产开发外的项目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为德宏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除州及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具有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奖励条件
引荐人通过提供外来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向,参与推进项目的洽谈实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引资成功后给予奖励。
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
( 一 ) 项目业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 二 )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全额到位;
( 三 ) 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
2、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项目投资;
4、技改项目正式投产;
5、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第三十七条 奖励标准
对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成功并投入生产运行的引荐人,按其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自有资金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以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增加奖金1万元。
(三)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0万元投资增加奖金3万元,但最高奖金不超过30万元。
(四)引进国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资金到位当期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比照本条(一)、(二)、(三)项的金额档次给予奖励。
(五)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测后,按照验资金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项目引资成功后,引荐人凭引资项目合同协议文本、投资者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德宏州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经确认引荐资格后作为兑现奖励的依据。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其实际到位资金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验资后,由招商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引荐人资格进行确认,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实行每年一批,每个项目只能认定一次。
10000万元以下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招商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兑付。
10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0万元)引资项目,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由州级财政兑付。
(三)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引进外币投资的项目,以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奖励。
(四)已投产运行的企业扩大再生产,再增加项目投资部分不再纳入奖金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获取奖金的引荐人应当依法照章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鼓励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审批或在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州政府于2006年6月20日公布的《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第1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