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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31号)
录入时间:2009-06-24 16:23:32    作者

登记编号:云府登59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31号

 

 

现公布《德宏州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8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州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云财金﹝2008118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四条      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德宏州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是: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德宏办事处辖县(市)联社 ;经办银行与州担保中心签订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后,由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

第五条      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德宏州人民政府指定德宏州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中心为德宏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州担保中心”),负责运作德宏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工作。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在德宏州境内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有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具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州担保中心及协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

(二)持有《退伍证》的复退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的毕业生;

(五)持有《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岗证》或是提供村镇相关证明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

(六)在德宏州境内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复退人员、残疾人、院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岗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担保机构确认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七)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军人等可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第七条  有恶意逃费银行债务,已列入银行黑名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按要求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4份,提供《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再就业优惠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合作业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需要贷款的,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复退人员、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和农民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贷款前调查、审查。按照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借款申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递交贷款申资料并填写《申请表》,劳动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州担保机构对其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经营项目调审查,并出具担保意见后,交经办银行按程序审批发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审查交州劳动就业中心审查,并送县(市)工商联(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经调查、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县(市)经办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后,符合贷款条件的,成批上报州担保中心进行再审查,并提出意见。县(市)级审查,每月进行一次。

第十条  州担保中心再审查后,同意担保的,签署意见后,将资料返回县(市)经办银行;县(市)经办银行根据州担保中心的担保意见,审批发放贷款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备查。县(市)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后,须将贷款情况(含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数、贷款期限等)提供给州、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及当地人民银行各一份备查。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来源。州人民政府从现有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逐年增长5%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州担保中心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款管理的封闭运行方式。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季度转入州财政局“德宏州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专户”作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使用。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一)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二)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三)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二)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⑴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生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⑵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

专员办备案。

⑶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担保中心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但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⑷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第十六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1)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2)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3)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4)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创业人员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财政部门:1)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2)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3)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发挥好担保基金作用,提高担保工作效率;(4)与经办银行签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贷款的协议;(5)按季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贴息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6)参加对合伙创办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做好小额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担保中心: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经办银行:1)负责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的审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2)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在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3)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跟踪监测,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4)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月报、季报、年终决算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五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同经办银行商定。

(三)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由州县按37比例配套(潞西、盈江、陇川、瑞丽、畹町37比例,梁河县按55比例配套)。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一)根据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全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金额的5倍的比例”,我州要求经办银行应按担保基金5倍数额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二)根据云财社﹝200679号文的要求,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回收到期贷款额的1.5%,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小额担保代办服务补贴。

(三)贷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或办理银行信用卡,营业收入要存入贷款银行,以便银行进行监督。

(四)贷款人发生有影响正常还贷的情况时,要主动向贷款银行和县(市)工商联报告,以便银行和工商联尽早采取措施帮助解决问题。

(五)州县(市)两级经办银行和工商联要建立联系制度,一旦发现借款人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还贷时,双方要协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解决问题,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时,两单位要联合催收贷款,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还贷,借款人要按贷款数多交15%的清偿费。

(六)认真注意贷款不良率。每季度,经办银行县(市)支行都要将贷款情况进行清理,根据应收贷款与实际收回计算出贷款收回率,当担保贷款收回率低于8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州经办银行、州担保中心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州担保中心再恢复贷款担保业务,银行再恢复贷款。

(七)经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贷款到期后仍不能按时归还,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云劳社办﹝2008322号),其余部分由州担保中心承担。州担保中心及时将贷款损失的报告及祥细资料报送州财政局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用风险补偿资金划入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仍有继续追付的权力和义务。

担保基金损失特指申贷人因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经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来源。

(一)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资金来源为: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按我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的奖补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

(二)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工作奖励,当年没有通过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属于本办法奖补范围。

(三)考核指标。按照各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担保基金增长及担保放大倍率、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等指标及

工作情况综合考核确定。

(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当年全州奖补资金总额的40%作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银行发放规模及回收的奖补资金;当年全州奖补资金总额的30%作为当年担保基金增长和担保放大倍率的奖补资金;当年全州奖补资金总额的30%作为当年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补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的奖补资金,按当年全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各县市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占全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总额的比重计算兑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应得奖补资金的10%

(二)担保基金增长和担保放大倍率奖补资金,按当年全州担保基金增长情况和担保放大倍率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当年有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县(市、区)个数之和求得的平均数额兑现到县市。当年担保基金增长比例没有达到5%以上,不参加考核兑现,担保基金规模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但未达到规定放大倍数的,扣应得奖补资金的10%

(三)财政贴息监管管理奖补资金,按当年全州财政贴息监管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当年有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县市考核分数和州级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予以兑现,按以下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

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原件的计25分。逾期1天扣5分,以此类推。

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季度统计表及说明的计25分。逾期1天扣5分,依此类推;若分析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酌情扣除相应分数。

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半年、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及工作总结,并以文件原件的方式上报的计50分。半年、年度统计表各占25分,逾期1天扣5分,依此类推;若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总结分析上报的,酌情扣除相应分数。

(四)本条第(一)、(二)项奖补资金计算有余额的全部调整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指标中再计算兑现。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一)奖补资金由州财政局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德宏中心支行及州担保中心,根据各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担保基金增长及担保放大倍率、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等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二)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调动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各方的积极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81日实施,原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如与本管理办法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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