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两个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在政府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将州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11年5月31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法制办。
电子邮箱:yndhfzj@126.com
联系电话:0692-2111571(传真)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4件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州保险公司《关于对我州公私机动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86〕33号)
二、关于保护芒市机场净空、场地及设施的规定(德政发〔1987〕91号)
三、转发“关于全州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中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德政发〔1988〕22号)
四、转发《德宏州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德政发〔1988〕95号)
五、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德政发〔1988〕136号)
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族教育中从事“双语”或“双文”教学的教师发放奖励津贴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89〕128号)
七、关于印发《德宏州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0〕1号)
八、关于印发《德宏州乡镇、村、街道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0〕4号)
九、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贯彻实施《兵役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0〕47号)
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德宏州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1〕93号)
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治理“三乱”的三个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1〕122号)
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关于瑞丽县姐告边境贸易经济区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德政发〔1992〕12号)
十三、批转州保密局、州旅游局《德宏州关于中缅边境地区公民出境旅游保密问题的规定(试行)》(德政发〔1992〕41号)
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德宏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2〕66号)
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德宏州危险房屋管理及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报告(德政发〔1992〕69号)
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缅方进入我州右置方向盘汽车落户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2〕105号)
十七、关于批转州劳动局拟定的《德宏州工人调动(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德政发〔1993〕66号)
十八、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退休职工待遇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德政发〔1993〕70号)
十九、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擅自进口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德政发〔1994〕31号)
二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十优、十免”的决定(德政发〔1994〕74号)
二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德政发〔1995〕61号)
二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水利电力局《德宏州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6〕121号)
二十三、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建设局关于执行《德宏州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6〕155号)
二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建设局关于执行《德宏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1996〕156号)
二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奖惩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6〕161号)
二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产业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德政发〔1997〕137号)
二十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7〕141号)
二十八、德宏州人民政府转发州水电局关于执行水利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7〕145号)
二十九、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8〕32号)
三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8〕39号)
三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8〕97号)
三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德政发〔1998〕104号)
三十三、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9〕24号)
三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9〕25号)
三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德政发〔1999〕45号)
三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1999〕49号)
三十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德政发〔1999〕89号)
三十八、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州范围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报告的通知(德政发〔1999〕152号)
三十九、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措捕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公告(德政发2000〕2号)
四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伤医疗费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管理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0〕25号)
四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发〔2000〕27号)
四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德宏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0〕80号)
四十三、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电源点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0〕82号)
四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政策的规定(德政发〔2000〕95号)
四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户外广告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0〕112号)
四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和管理的规定(德政发〔2000〕136号)
四十七、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资源林政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0〕128号)
四十八、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德宏州实施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的细则的通知(德政发〔2000〕140号)
四十九、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1〕112号)
五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德政发〔2001〕149号)
五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1〕161号)
五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宏州第二批州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德政发〔2001〕256号)
五十三、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局关于《德宏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2〕111号)
五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2〕166号)
五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开展中国游客自驾车辆参加中缅边境一日游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25号)
五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26号)
五十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退耕还林粮食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130号)
五十八、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地税有奖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03〕170号)
五十九、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建设及供应问题的决定(德政发〔2003〕360号)
六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68号)
六十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157号)
六十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宏州州直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04〕207号)
六十三、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4〕287号)
六十四、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04〕298号)
六十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4〕418号)
六十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六十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六十八、德宏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六十九、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七十、德宏州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七十一、德宏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七十二、《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七十三、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
七十四、德宏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9件规范性文件:
一、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腰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第十一条修改为“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要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根据上级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增加一项“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第二十条修改为“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队员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2、将《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宾馆和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对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3、将《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第十一条修改为“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提供使用权。涉及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对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4、将《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环保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03〕339号)第四条最后一段“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725号)严格执行。”修改为“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725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2514)号严格执行。”
(四)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或者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5、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359号)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装备配置。”
6、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6〕120号)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各电力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阻碍进站、进厂、架空电力线路维护便道(乡村便道)”。
7、将《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第一条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修改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二条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修改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旱地每亩按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倍收取,水田每亩按平均综合年产值的7倍收取,基本农田每亩按平均综合年产值的8倍收取。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第一款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权限,按《云南省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8、对《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进行全面修订。计划于2012年12月前完成。
9、对《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进行全面修订。计划于2012年12月前完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开展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我州及时下发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162号),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了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全州清理工作作了统一部署。州法制办会同有清理任务的53个州级部门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应予废止、打包修改、单件修改、继续有效四类处理方式。对于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于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进行打包修改;对于目前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或者条文内容需要作较多修改的,列入工作规划适时进行单件修改;对于不需要废止和修改的,列为继续有效。
经过各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州法制办统一审查,提出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4件;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17个条文;拟单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考虑到这次需要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参照省政府行文格式,州法制办起草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并对两个决定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现就两个决定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经过这次全面清理,列入该决定草案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4件。应予废止的主要情况为:
(一)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代替
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其主要内容有的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有的已被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例如,1986年制定的《批转州保险公司〈关于对我州公私机动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已被《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所代替。有43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
有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后来已被废止,并且没有新的同类立法予以代替,作为配套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失去效力。例如,1991年制定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德宏州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所依据的上位法《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有16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
有些规范性文件属于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而制定的,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例如,1999年制定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由于2003年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以“非公有制经济”取代了“个体私营经济”,该调整对象已消失。有11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有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为行政审批项目与现保留项目不一致或已被取消。例如,2001年制定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宏州第二批州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所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和行政审批事项有所变动。有4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应予废止的情况。
二、关于《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经过这次全面清理,列入该决定草案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15个条文;拟单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一)打包修改的主要情况为:
1、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有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有2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2、对关于“征用” 的规定作出修改
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作了区分,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中,将关于“征用”规定的修改单独作为一类。有1件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需要修改为“征收、征用”。
3、对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有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由于修订、废止、效力等级提升等原因,其名称或者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改。有1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4、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或者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较早,或者出台以后上位法有了新的规定,致使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某些规定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需要作出相应修改。有3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此外,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称谓已发生变化,考虑到有关管理体制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修改并不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因此,对这类问题暂不作修改。
(二)单件修改的情况为:
对于目前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或者条文内容需要作较多修改的,列入工作规划适时进行单件修改。有2件规范性文件属于这类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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