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0年2月4日州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政协德宏州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4名。选举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进行。
三、拟选举的常务委员候选人经州政协十届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十届三次全会各委员讨论小组酝酿讨论后,再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选举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五、常务委员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能当选。当选的常务委员人数不足应选常务委员名额时,本次会议不再补选。
六、本次选举,选票为一张。选票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填写。填写选票时,应按照以下说明进行,即: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在不赞成候选人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先划“×”,然后在姓名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另选人必须是本届州政协委员,否则无效。
每张选票所投的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常务委员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委员可委托他人(非候选人)代写。
七、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7名,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非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各委员讨论小组讨论后提交大会审议通过。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八、选举会场共设一个票箱,选举前,由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向委员开箱示检。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主席台上就坐的委员、其他委员的顺序依次进行投票。
本次选举不设流动票箱。
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发出、收回票数的情况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当众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然后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政协德宏州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十二、未尽事宜,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