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和中央、省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州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是在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时 期 资 料 为:2007年度。
全州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清查普查对象,开展污染源监测,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工作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对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普查表审核、录入、汇总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审核、汇总,将全州污染源普查成果上报省环保局。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对普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接受省污染源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验收,发布普查结果。
四、普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余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赵 敏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杨成礼 州环保局局长
王 梅 州统计局局长
成 员:林念兰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新光 州财长局局长
刀承福 州发改委主任
成保平 州经委副主任
赵恩泽 州建设局副局长
李 鹏 州农业局副局长
何朝阳 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建文 州环保局副局长
于怀芳 州环保局副局长
赵卫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何祥春 德宏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杨成礼 州环保局局长(兼)
副主任:蚌有洲 州统计局副局长
王建文 州环保局副局长(兼)
成 员:赵应艳 州委宣传部新闻文化出版科科长
高 翔 州统计局工交财贸科科长
史 婷 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
匡云纪 州发改委基础科科长
敖 云 州经委技术进步创新科科长
张顺教 州建设局建设科科长
张建忠 州农业局绿色食品科科长
熊 勇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科长
陈锦兰 州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科科长
吴基华 德宏军分区后勤部战勤科科长
李 瑛 州环保局污控科科长
周钟锡 州环境监测站站长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州环保局
牵头组织协调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和督促普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与统计局共同对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及结果的报批、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2. 州统计局
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制定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配合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协调组织、指导现场登记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培训业务骨干及师资;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3. 州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制定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沟通、协调与新闻媒体的相关工作。
4. 州财政局
负责州级财政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督促县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5. 州发改委
负责协调提供普查工作所需的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6. 州经委
负责提供普查登记工作企业的相关情况;参与工业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 、应用。
7. 州建设局
负责并参与城镇污水和垃圾等生活源普查方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
8. 州农业局
与环保部门共同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9. 州畜牧局
负责提供规模化养殖场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10. 州工商局
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结合工商职能,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11. 中央和省属各单位
按国家、省和州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
五、工作要求
此次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的时间周密部署,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时制定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保障。请各县市结合实际,组织摸底调查,掌握污染企业总数,行业分布,完善细化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做好普查组织实施。
(三)完成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各县市要按照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州控企业监测实施方案和国控、省控企业监测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完成当地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监测。
(四)开展技术培训。州及市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安排,做好普查骨干人员、培训教师到国家、省、州进行培训,组织好入户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普查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普查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
(五)做好宣传动员。污染源普查在全州为首次开展,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栏,跟踪报道工作进度,制作系列宣传品,设置固定宣传牌等形式,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地方污染源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要求,及时安排普查所需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