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科 一、行政许可事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商务部关于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等46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商贸函〔2006〕110号) 三、办理程序 (一)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htm登录资料,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保存成功后,系统给出系统编号,记录此编号并在打印时输入。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填写《登记表》说明: (1)表内“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系统自动生成。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显示为"12345678-9",则填写为"123456789"。 (3)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4)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5)表内“有效证件号”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号码;外资企业填法定代表人有效护照号码。 (6)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三)上网登录后,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以上“二”项所填写并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三”所列材料一式壹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盖企业公章,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理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准确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表格背面签字、盖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吃、拿、卡、要不良现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外经济合作科 一、行政许可事项 初审上报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境外罂粟替代发展项目相关事项。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第16号令; (三)《国务院关于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发展产业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22号); (四)《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 (五)《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2〕302号);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七)《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八)《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出境通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公安厅〔2002〕257号); (九)《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西政发〔2003〕6号); (十)《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41号); (十一)《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5〕294号); 三、办理程序 (一)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填报《云南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表》、《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物品清单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县(市)、区备案初审,州级商务部门对上报初审材料及意见进行复审后,报省级商务部门。 (二)对外投资审核。申请境外投资项目企业首先须取得州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州级商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复;企业向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申领电子钥匙,省级商务部门再将企业信息录入商务部管理在线申报系统;申请经商务部门核准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证号告知省级商务部门,由省级商务部门代发证书。 (三)对外劳务合作。协助公安机关办理非常住人员出入境出具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申请人须提交拟出境目的国机构、组织等出具的从事商务活动的邀请函、身份证、暂住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意见书等材料,向州商务局申请领取《证明》。 (四)境外罂粟替代发展项目相关事项 境外罂粟替代发展项目涉及项目核准、返销指标、资金申请事项办理,实行逐级报送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报件材料,审核上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项目核准经复审后,上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批;返销指标申报程序为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报件材料,审核上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州发改、禁毒办、财政会审后,在西双版纳州电视台、西双版纳报对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时间10个工作日)后,联文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资金申报办理程序为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报件材料,审核上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禁毒办会审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四、办理时限 根据依据上述政策、法规、规章要求,外经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时限为: (一)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项目许可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项目核准项目的审核上报,外经科接件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办结,不能办结事项5日内外经科接件人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 (二)对外劳务合作。外经科接件当日办结(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办结事项次日外经科接件人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 (三)其他事项按要求时间办结,逾期第一工作日给予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五、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吃、拿、卡、要不良现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来投资管理科 一、行政许可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 三、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企业持合法、规范、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局申报。 2、受理; 3、审核; 4、签发发证。 5、新设立的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变更修改文书等(或修改条款)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报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申请(盖申请公司公章)。 (2)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各方法人代表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批复。 (4)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外方是个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5)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总经理聘书,董事长、总经理的履历。 (7)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8)环保部门意见。 (9)合法用地证明。 (10)工商名称预核准。 (12)合资(合作)企业备案表。 (13)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1)投资方签章的申请报告书。 (2)独资章程(如有两个以上投资方须提供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方投资者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经济实体)或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等)复印件(投资方为个人) (5)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必须大于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6)董事会构成及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设董事会的情况)。 (7)环保部门意见。 (8)工商名称预核准。 (9)合法用地证明(包括租房协议和出租者的房产证明)。 (10)有关行业部门意见。 (11)外资企业申请表。 (12)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包含各变更事项内容的申请报告(盖提交申请的公司公章)。 (2)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 (3)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会计报表。 (7)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选择项:(请根据所需变更事项选择提供相应的文件) 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中方涉及国资的要评估,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有书面同意意见,并经国资局认可,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值。) (2)新加入方的合法商业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3)董事会变更(参照董事会变更条款)。 董事会成员变更 (1)新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简历。 (2)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新成员委派书。 地址变更 (1)新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分支机构 (1)拨款证明、租房协议、负责人委派书及简历。 经营范围: (1)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申报。原则 上增项要增资。 增资:(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必须按一定比例同时增加) (1)新增部分资金证明。 减资: 提供第一至七项文件,经初审同意后登报公告(省级大报,一月内至少两次,参照减资公告范本)然后携报纸原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正式报批。 变更公司名称: (1)工商重新核准的新名称。 终止合同、章程: (1)申请报告(写明申请事项,申请公司公章)。 (2)A董事会同意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署),其中应规定组成清算小组并提供成员名单。 B有董事缺席的情况:⑴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同、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⑵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⑶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⑷其他股东保证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⑸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 出具的见证文件。 (3)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会计报表。 (5)原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 (6)其他有关资料。 (7)携以上文件获得初审同意后,登报公告(省级大报,一月内至少两次,参照终止公告范本),然后提供报纸原件和以上资料正式报批。 (注:上述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四、许可时限:合资10个工作日;合作10个工作日;外资1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 五、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吃、拿、卡、要不良现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流通科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设立的初审 1、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州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 1、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2、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州商务局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3号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令年第24令)。 2、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州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拍卖经营许可证》)。 (1)设立申请; (2)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拍卖公司章程、拍卖公司业务规则; (4)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7)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后当场退回);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初审 1、依据: 《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办理程序: 申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州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批复同意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1)设立申请;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5)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6)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8)合法的出资证明。 二、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吃、拿、卡、要不良现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公开:经营者可以通过云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bofcom.gov.cn)查询详细内容。同时,州商务局在办公场所公开《登记表》示范文本,并在州政府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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