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城镇燃气事故,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整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以来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能力,推动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盯准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摸清底数,强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建设,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对城镇燃气各领域开展全覆盖、无遗漏安全排查,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科技等手段,整改治理一批重大隐患,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燃气行业安全保障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强化燃气安全联合执法,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联合行动,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目标
到2022年底,全州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得到提升,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网安全评估不到位、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在用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14类问题隐患。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县市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执法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各县市政府负责,不在列出)
2.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黑气点”“黑气瓶”和“黑气”运输车;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严格管控好燃气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面核查燃气经营许可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面核查燃气运输车辆许可情况;市场监管局负责全面核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燃气警报器市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管理、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和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软管和减压阀等燃气设备,私接“三通”,不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7类问题隐患。对老旧小区、城中村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4类风险隐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动员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县市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对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由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商务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将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整改范围,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燃气项目一律严查。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在燃气工程项目合规性核查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由住房城乡建设、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严格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由州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老旧管网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3类突出问题隐患。全面摸清全州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情况,按照“能改则改,非改即拆、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统一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消除存量、杜绝新增,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营管理长效机制。(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能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组织本行业或本单位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防范杜绝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底前)。各部门要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对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燃气安全自查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明确细化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1月至3月)。各有关单位对照重点任务要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整治,全面摸清燃气相关企业、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掌握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本情况以及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4月至9月)。各部门要及时动态更新重点整治的燃气安全问题隐患清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做好警示提醒,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要采取挂牌督办、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检查总结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监管责任。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民生大计,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做好深入排查、整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稳控燃气安全形势。要有序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及时预警、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点段,对照具体任务和整改清单,依法承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协助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检验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强安装报警器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培训。
(三)加强督导考核。州、县安委办要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要报请党委政府给予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州安委办将实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严格开展燃气安全执法。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督促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持续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联合惩戒等制度,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不得出现“断气”等“一刀切”做法。
(五)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产品。各级安委会要将燃气安全典型警示案例列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五进”活动等内容。
(六)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加强预案演练。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请各县市安委会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督局、州商务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将排查整治实施细则报州安委办。并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之前将本地和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州安委办。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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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情况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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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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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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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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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有 家,已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相关资质证照 家;14类问题隐患突出的燃气经营企业有 家,已依法停产整顿 家、关闭取缔 家;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经营的燃气企业有 家,已清退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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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情况 |
现有 2000 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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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特种设备的有(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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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煤气置换天然气管道长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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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特种设备的有(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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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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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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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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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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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密闭空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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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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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泄露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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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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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 |
共有 个燃气项目,其中 个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共发生 起施工破坏燃气管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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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
有 个餐饮企业、 个学校、 个医院、 农贸市场、 商住综合体 涉及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有 个餐饮企业、 个学校、 个医院、 农贸市场、 商住综合体涉及穿越密闭空间;有 个餐饮企业、 个学校、 个医院、 农贸市场、 商住综合体 涉及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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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和城中村 |
共排查, 个老旧小区、 个城中村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隐患情况,排查率 %;发现老旧小区、城中村4类风险隐患共 处,其中,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的有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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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
排查一般隐患(个): |
整改完成(个): |
排查重大隐患(个): |
整改完成(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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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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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 |
取缔非法燃气企业(家):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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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顿燃气企业(家):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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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器安装情况 |
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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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燃气报警器 餐饮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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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居民 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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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燃气报警器 居民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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