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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33643   作者:  日期:2020/12/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4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和《德宏州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防治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全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遵循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指挥和部署。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

      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常务副指挥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

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德宏传媒集团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能源局)、州工信科技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防震减灾局、州邮政管理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德宏供电局、瑞丽供电局。

主要职责: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州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州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报送关信息、情况;完成省关指挥机构和州委、州政府及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州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州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州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州人民政府视情成立州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实现全州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预报水平。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监测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作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州、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要标明本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预警责任人。

2.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作用,制定完善层层负责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通过每年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确定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避灾报警信号、灾害避让路线、灾害避让安置点。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乡村干部、监测人员及周围受影响的村民手中。

(三)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

州、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利用全州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雨量监测,根据实时雨量监测资料和近几年的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地点、时间、灾情)的综合分析,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1)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级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2)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级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3)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0万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2.速报内容

1)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立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险情和灾情,并请求上级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州级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同时,迅速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险情和灾情,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我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有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同时,迅速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险情和灾情,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州应急管理局协调驻德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德宏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有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措施,以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一步发展;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

州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处置。

州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对灾区进行气象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州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州交通运输局、德宏公路局和电力、通信、市政等有关单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电力畅通,救灾物资、设备、药物和食品的运送,以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对灾害体尚存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灾害。

(五)基本生活保障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州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的调出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调配、发放救灾物品;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及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七)应急资金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国家和省协调申请重大救灾项目并参与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资金、物资和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属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抢险救援所需的救助装备、资金、物资准备,纳入州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抗灾救灾系统,发生灾害后,由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和管理。

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气象、科技等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州、县、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球日”“土地日”、赶集日等节日,采取多种形式,向当地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知识,让广大群众能认识地质灾害,学会避让地质灾害,提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要统一宣传口径,严格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预案管理和更新

(一)预案管理

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九、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及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滑坡是指山坡在河流冲刷、降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下土层或岩层整体或分散地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滑坡也叫地滑,群众中还有“走山”“垮山”或“山剥皮”等俗称。

泥石流是指在降水、溃坝或冰雪融化形成的地面流水作用下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俗称“走蛟”“出龙”“蛟龙”等。

崩塌是指陡坡上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崩塌的运动速度极快,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附件: 德宏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h.gov.cn/Web/_F0_0_4EMFFID08E170BC92A8B45CBB7.htm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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