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和《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要求,结合《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29号),为巩固提升德宏环境空气质量,指导全州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战略定位,贯彻落实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整治德宏“散乱污”企业,切实减少“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德宏。
(二)整治原则
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任何一家符合“散乱污”界定标准的企业;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依法依规,限期到位。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分类处置工作,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并严格做到限期整治、不拖延、不懈怠。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全面排查、综合整治及验收评估工作。
州级牵头指导部门为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监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为配合和参与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对各县市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时限要求
2019年1月29日前,各县市制定完成县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和细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2019年3月底前,各县市完成“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将《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排查明细表”)和《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汇总表”)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4月底前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监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对其进行审查。
2019年11月底前,各县市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填报《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清单”),并上报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2020年1月31日前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对其进行审核,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本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气企业:
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已被列入2018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除外)。
2.应办而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
3.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
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
1.关停取缔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进行补办的企业。
2.整合搬迁类: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在整治工作期间可以完成搬迁的企业。
3.升级改造类: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但通过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
对在整治期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20日前)
各县市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县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各县市要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1月21日—3月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全面排查的工作任务,并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标准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工商、食药监、质监和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企业。
(三)州级审查阶段(2019年4月1-30日)
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对各县市上报的分类处置汇总表进行审查,经审定后的分类处置汇总表作为后续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依据。
(四)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5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销号制度,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按期完成各县市“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处置工作。分类处置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关停取缔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有关管理要求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
3.升级改造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后,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认定,方可恢复生产。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1—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关闭取缔类企业、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验收评估。
(六)州级审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1—31日)
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监局等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各县市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企业的验收评估进行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并请按时报送全面排查、分类处置、检查验收相关材料。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联络员信息于2019年1月29日前分别报州环境保护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建立治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州级和各县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信息公开机制,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增加“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信息的发布模块,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排查名单,并定期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度和工作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关举报通道,开通举报电话和信访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公开。
(四)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机制,将验收清单(附件5)作为各县市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排查摸底不彻底、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2.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关停取缔类
3.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整合搬迁类
4.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升级改造类
5.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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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德宏州“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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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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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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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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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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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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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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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年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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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料及年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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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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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居民住宅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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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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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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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及年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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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电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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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自报 |
县级相关部门核查填报 |
企业自查自报 |
县级相关部门核查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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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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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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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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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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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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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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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气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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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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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是否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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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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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关停取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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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期间是否能完成改造或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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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编制改造方案或搬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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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负责人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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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负责人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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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相关部门 审核意见 |
列入关停取缔( ) |
列入整合搬迁( ) |
列入升级改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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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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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2
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关停取缔类
县(市):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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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企业现状 (停产/运营) |
存在问题 |
限期关停取缔时间 |
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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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并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3
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整合搬迁类
县(市):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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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企业现状 (停产/运营) |
存在问题 |
企业计划搬迁地 |
是否编制完成整合搬迁方案 |
限期整合搬迁时间 |
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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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并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4
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升级改造类
县(市):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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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企业现状 (停产/运营) |
存在问题 |
拟采取的升级改造具体措施 |
是否已编制升级改造方案 |
限期升级改造时间 |
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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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并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5
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
县(市):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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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整治要求 |
验收情况 |
应完成整治 数量(个) |
实际完成并验收数量(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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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停取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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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合搬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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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级改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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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整治要求”请填写“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之一,“验收情况”请填写“已完成”、“未完成”之一,“备注”请填写未完成的原因。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